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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

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


王文华


【摘要】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本质特征是“仇恨犯罪”,即由于行为人自身、行为人家庭或者社会等因素导致的对他人、国家机关、特定群体或社会的仇恨而引发的犯罪。我国刑法、刑事政策皆应作出及时的反应。当前,我国应当努力实现“三公”的各项制度,减少“三仇”等仇恨心理,这也是抗制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最好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群体性暴力事件;仇恨犯罪;刑法;刑事政策
【全文】
  

  “现代化蕴含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


  

  —[美]塞缪尔·P·亨廷顿


  

  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主旋律中的不谐之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 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 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在2007、2008年度一直保持上升势头。2009年,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就有近10起,其中以新疆“7 · 5”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的社会影响最大。此外,2009年我国的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增幅超过1000,治安案件的立案数增幅超过2000,而且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大量增加。[1]


  

  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迅速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的研究热点,为各个学科提供了丰厚的研究素材,诸如心理学中的社会心理学、传播学中的危机传播、公共管理学中的危机管理、冲突管理、信息管理中的危机信息管理、社会学中的社会分层理论、经济学中的公平效率理论、医学中的死亡鉴定,甚至衍生出了沈阳大学的信访专业。{2}在法学领域,群体性事件自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探讨、研究。刑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及时回应。


  

  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研究


  

  由于受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20世纪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什么是“群体性事件”?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提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3}根据此规定,群体性事件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聚众包围、冲击要害部门;(3)聚众堵塞交通要道;(4)聚众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聚众哄抢;(6)聚众械斗;(7)在大型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寻衅滋事;(8)聚众性闹丧及非武装性骚乱等。但是武装性骚乱甚至暴乱不能被理解为群体性事件,因为它以诉诸武力为前提条件,主体呈密切的结构性,分工明确,行为目的清晰,应视为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较松散的群体构成,个体之间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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