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应当全面解读。具体说来,其内涵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根据一定的形势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地进行调整。既做到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做到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呼唤人身危险性
(一)人身危险性概述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在对刑事古典学派进行批判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也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和基石。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理论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个学派。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该学派以意志自由论、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和报应刑为核心,认为“应受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反对罪刑擅断,主张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为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世纪后半期,随着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帝国主义国家里阶级矛盾更加尖锐,面对显著增长的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为了打击和抑制犯罪激增的需要,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该学派否认意志自由,提倡社会责任、目的刑、教育刑,主张通过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研究犯罪人,提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分为两个时期: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龙勃罗梭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犯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加罗法洛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一种心理异常。与刑事人类学派过分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因素不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从社会学因素中寻找犯罪原因。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菲利和李斯特。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元论”,认为犯罪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导致,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这三类因素的综合反映。李斯特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是犯罪原因的二元论主张。虽然不同学派的学者,甚至同一学派的学者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形成原因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状态”,即行为人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刑罚的目的不是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报应,而在于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矫治犯罪人,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刑事实证学派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唯一根据存在固有的缺陷,在历史上曾被法西斯主义利用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主流地位,但其倡导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和人身危险性思想的合理内核对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往往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6}。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也是人身危险性理论的体现。“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主张,对重大犯罪及人身危险性大的危险犯罪人采取严格刑事政策,即“重重”;对轻微犯罪及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善的犯罪人采取轻缓刑事政策,即“轻轻”。“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实行,在惩治罪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