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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身危险性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后,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研究与探讨,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进行解读。罗干同志曾在讲话中阐述了宽严相济的含义,他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对“严”与“宽”两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剖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中用两个条文分别从“严”、“宽”两方面阐述了宽严相济:“16.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根据罗干同志的讲话和两院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强调惩治犯罪应“区别对待、宽严并举”。


  

  许多学者对此持肯定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如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势。”{1}有的学者认为:“顾名思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宽’与‘严’两方面结合起来,宽严相济的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2}这些学者都强调“宽”与“严”的平衡、协调和结合。但也有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重在“以宽济严”。如有学者认为:“如此泛泛而谈,不足以指导实践,宽严相济理应向‘宽’倾斜。”{3}有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是轻缓。” {4]还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时代意义在于以宽济严。”{5}


  

  笔者赞同肯定的观点。纵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1979年《刑法》第一条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该条文从刑事立法上明确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1983年,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迄今为止,已于1983年、1996年和2001年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并且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给“严打”刑事政策让路,删除了1979年《刑法》第一条的内容。虽然,在此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都没有否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仍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但“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使得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事实上被搁置,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中从宽的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都体现出一种重刑主义思想。从“严打”刑事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除了第一次效果较好外,其余效果并不理想,而且由于“严打”刑事政策特别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而忽视了从宽的一面,因而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为了消除“严打”刑事政策的消极效应,国家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反复强调既要重视依法从宽,又要坚持“严打”不动摇。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并未完全否定之前的“严打”刑事政策,虽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必然会修正以往刑事立法、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但就准确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而言,其所包含的科学内涵应是全面而完整的,既包括“从宽”,也不排斥“从严”。否定的观点虽然看到了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但如果过分强调从宽的一面,而放松对应当从严处罚犯罪的严惩,必然会轻纵犯罪,反而不利于刑罚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显然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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