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身危险性
代承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学者们对其内涵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宽严并举,有的主张以宽济严。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来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应当全面解读,其所包含的科学内涵应是全面而完整的,既包括“从宽”,也不排斥“从严”。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它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宽严相济;人身危险性;定罪;量刑;行刑
【全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的一个概念,对于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前并合主义刑法理论的指导下,人身危险性对于定罪、量刑和行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人身危险性与宽严相济的密切联系,并进一步分析人身危险性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004年1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5年12月,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明确了宽严相济作为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随后,在2006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对此作出回应,强调在实际工作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并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亦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社会稳定[1]。
从上述讲话和文件的出台及其精神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对过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严打”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是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