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本位”,从逻辑上来看,就是支撑某种事物正当性的价值基础。对“本位”问题的探讨可以诱发价值论的构建。就此而言,“本位”问题应属于“元理论”范畴的问题。
政治对应于宪法,正如权力(Power)对应于权利(Right)。政治是围绕一定的权力而展开和设计的。虽然政治的运行也得以人为本,也得确认市民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政治利益服务,为权力服务的。权力是政治的第一元素。宪法是以控制权力、保障人权为己任。在立宪者们看来,制宪权就是一种政治权利。权力便成了一种“始原性”权利。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是启蒙思想家和实践者们响亮的政治口号。宪法上的一个逻辑就是: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公共权力的存在唯一理由就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政治宪法在于宪法其表而政治其里,以权力为本位;宪法政治注重通过宪法来规范政治行为,以权利为本位。显然,后者更能在逻辑上获得正当性证明。
通过以上分析,在功能上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区分明确了宪法与政治两个概念的确定性。根据宪法的“有”和“无”为界限把支配宪法存在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前宪法现象”,而把由宪法所支配的“实然性”因素称之为“宪法现象”揭示了其间的因果关联性。从问题的性质和判断将两个结构范式区分为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揭示了问题研究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从主观和客观相制约的一种状态,两个结构范式所具有的动态和静态特征,描述了问题结论的可行性。此外,与两个结构范式相对应的权力与权利之本位,为正当性的逻辑证明提供了客观的价值标准。因此,研究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这两个结构范式具有逻辑上的确定性、相关联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可行性和正当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在逻辑上,宪法对政治功能的表现并不能归结为政治宪法。同理,宪法政治亦非抛弃政治中的一切非宪法性因素。正如政治的功能具有多元性一样,宪法的功能也是具有多元性的。宪法是一种政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政治权力是宪法运行的载体,但宪法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权力的附属物和政治的副产品。按照逻辑规律,政治宪法必然会受到来自事实层面的自我否定,而宪法政治必然会受到来自价值层面的自我肯定。因此,任何工具主义的泛政治化思潮都是缺少逻辑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