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
从一般意义上看,作为主观和客观相制约的一种状态,政治宪法和宪法政治既是动态的也是静态的。但如果进一步作具体分析,这两个概念又是各有侧重点的。政治宪法侧重于制度形态宪法的一般性描述,更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即一种按照宪法来运行的政治运动形态,更具有动态性。前者的落脚点是宪法,后者的落脚点是政治。比较起来,政治宪法倾向于一种制度建构是围绕一定的政治目的和需要而展开和设计的。由于其关注于制度的完善、功能的健全、程序的正当,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从逻辑上来看,仅仅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政治形式显然无法使得宪法的正当性价值在实践中获得考证,而使得宪法正当性功能在政治运行的逻辑中经常性受阻,影响政治的运行,也影响宪法的实施。宪法政治即宪法运行的一种逻辑状态,外化为运行的宪法和运行的政治。就宪法而言,宪法政治既关注于观念的宪法,也关注于制度的宪法。就制度宪法而言,既关注于制度的设计,也关注于制度的实施。宪法政治的应然之义就是:一切政治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价值参照系而展开和设计,一切政治活动的运行和发展都必须循宪法而动。任何背离宪法的政治行为,都应当受到宪法上的否定评价和承受相应的宪法制裁后果。
5.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