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属于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
宪法与政治是什么?它们应当怎样?当我们开始追问这样的问题时,政治宪法和宪法政治的逻辑区分实际上就已经成了显性的问题。显然,前者属于事实判断,而后者属于价值判断。对于事实问题,可以在现实中对其可靠性进行检验来证明其真实程度,因为事实问题具有确定性。而价值问题是不具有确定性的,对其真实性的证明则通常只能依赖被证明对象自身的合逻辑性的程度以寻求主体价值的支持力度。同时,对于价值问题的回答必然就会产生被证明对象的正当性问题。一般而言,价值问题是可以脱离事实问题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能适用于事实问题的研究,而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必须依靠逻辑分析的方法。就宪法而言,在本体论上有观念的宪法和实定的宪法之分。可以说,“宪法政治”中的“宪法”倾向于指称“观念的宪法”,而“政治宪法”中的“宪法”则倾向于指称“实定的宪法”。毋庸置疑,观念宪法在引导事实宪法变迁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当作为观念的宪法无法通过事实宪法的种种表象获得真实性的逻辑证明时,宪法危机就会产生,宪法正当性的价值追问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陷入了逻辑困境。作为现象的事实宪法即“不得不”从观念到制度进行彻底的价值转换。就此而言,宪法政治解决了政治的正当性问题,属于价值问题的范畴。政治宪法则描述了一种特殊的宪法现象,属于事实问题范畴。
从逻辑上区分两个范式中概念构成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与事实属性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正如有的学者看到的:“以近代宪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宪法思想基本上是以逻辑方式表述的话语体系,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事物具有的可分性、对立性。在很多问题上,似乎存在着西方国家用理论(或者称为价值)说话,而古老的中国用事实说话的区别”[12]。然而,以意义问题为内涵的价值问题在问题的广度上远远超过了事实问题的形式。价值论相对于本体论和认识论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此,在当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对于用“政治宪法”回答“宪法是什么”这样的事实命题研究较多,而对于实践中诸如“宪法应当是什么”要通过“宪法政治”这样的价值命题来回答却面临挑战,而这恰恰是我宪政建设必须合理应对的,亟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