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发生学上,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
如果以宪法的“有”和“无”为逻辑分界,我们可以把支配宪法存在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前宪法现象”,而由宪法所支配的“实然性”因素称之为“宪法现象”。在因果关系上,存在没有“前宪法现象”就没有“宪法”的因果联系。显然,政治是因,宪法是果。政治现象属于“前宪法现象”,宪法政治包含着制定宪法的政治。正如那些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不能称为宪法[11]。没有近代以来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就没有近代宪法的产生。而宪法的制定与变迁无不以一定的政治观念为导向,以一定的政治手段为保障,并以一定的政治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无论是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形态来看,“宪法政治”都是先于和优于“宪法”的。一方面,宪法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作为一种以保障人权,赋予、控制和限制公共权力为己任的宪法,担负着规范政治行为、反对政治特权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政治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作为一类特殊的宪法,政治宪法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其政治性。在理论上,或称之为宪法的泛政治化、政治工具化等等。在逻辑学上,将宪法政治归结为“前宪法现象”可以避免政治与宪法价值的逻辑错位,宪法政治是一种“应然”的宪法,而不是相反。因为在政治宪法的逻辑下,宪法价值的意义是遭到否定的;只有在宪法“应然性”的推动下,政治才成为逻辑上的必要。区分“前宪法现象”与“宪法现象”的逻辑学意义即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