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政治与宪法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二者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
1.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
宪法政治,顾名思义,即依照宪法来施政,意味着以宪法为中心而设计和展开的一种政治模式和政治运动形态。宪法作用于政治彰显宪法对于政治的目的性。就此而言,宪法政治可成为“宪政”的同义语。政治宪法,即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依托一定的政治权威通过特定的政治手段所形成的具有形式宪法特征的政治现象。这样的宪法虽然具备宪法的形式要件,却因为在内容上局限于对一定范围内政治集团利益的表达,不过是一种政治的副产品而已。因政治作用于宪法而凸现宪法之于政治的工具性,因而政治宪法常常成为“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以清末立宪为例,晚清统治者们的逻辑就是:立宪是“救亡”的产物,而非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政权矛盾演进的结果。立宪为一种“救亡”的手段而非追求“民主”的目的。他们更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等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甚至还理想主义地把宪政制度之确立作为后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忽略了它们至少应当同时并存的逻辑基础,从而人为地割裂了宪政制度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关联,使得中国近代立宪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
从逻辑上看,基于政治这一概念自身尚未获得确定性证明的情况下,宪法对政治的依赖“不得不”转读为一种对于制宪主体的道德依赖。这样生成的逻辑结构未免带有强迫性。反之,宪法所具有的确定性价值就成了考量政治正义性的客观标准。宪法政治内蕴了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