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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考辨

【全文】
  

  笔者曾撰文指出:政治(Politics)与宪法(Constitution)具有天然的互动性,二者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并提出了,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就是政治立宪,文明的政治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政治[1]。愚以为,以学理的方法来观察政治与宪法,其实质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来研究最复杂的问题。在当今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现象学和逻辑学等工具解析政治与宪法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2]。本人拟就此对政治、宪法及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一具体辨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政治与宪法:基于现象学的一对范畴考辨


  

  政治与法律产生孰先孰后的问题也许谁也无从考证,况且这对于揭示政治之于宪法的逻辑证明作用意义并不大。事实上,二者之间受到语义和语境上的差异的局限,人们往往只能描述性地定义它们。如亚里士多德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3]之命题来揭示人的政治属性。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则以独特的类比逻辑诠释政治:“凡在公共空间中展现的一切,从定义来说都是政治的(to be political),即使它不是行动的直接产物。那些在此领域之外,比如野蛮人的王国的丰功伟绩,纵然让人难忘,有其巨大的价值,但严格说来,终究不是政治的(not political)”[4]。因此,她提出“所谓政治,或曰在城邦中生活,乃是意指一切皆通过言语和游说而不是武力和暴力来决定。暴力、“统治等概念都是前政治的(pre-political)概念”[5]。迈克尔·哈伯斯坦(michael halberstam)则基于政治与自由的价值上的联系阐述了“政治必定关涉意义问题”[6],显然,这种道德式的结论是符合其价值标准的。然而,谁也没能给政治下一个逻辑周延的定义。古代中国也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7]的说法。在古汉语中,政者谓之事,治者谓之理,政治即以政治之[8]。且不论中西文化对于政治的解析有何不同的话语体系,从本体论上来说,政治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基于人的属性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以人作为参照系的政治在逻辑上必然也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其结果就只能导致人之政治或政治之人等类似的定义反复。当前中国理论界对此讨论十分热烈,特别是对于政治概念的多种定义上,无论是占主流的关系说、现象说,还是较有说服力的活动说、政策和策略说及权威说,凡此等等。这些学说统统将政治的属性归结为社会属性。正如有人提及“政治就是阶级社会中各权力主体为实现和维护其利益而以政权为核心所展开的活动及其所结成社会关系”[9]。这是是合逻辑的,也是有价值的。毋庸置疑,政治属于社会之政治,政治的基本属性就是社会性。同时,政治又是阶级的、是历史的。史前社会是不存在政治的。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和利益群体之间政治的话语也是截然不同的。基于这一点,我们似乎还可以下一个结论:政治与法律的逻辑链条不是断裂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政治现象一样,任何法律现象都不是超社会、超阶级和超历史的。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我们当然无需怀疑这样的命题还有什么价值上的错误。问题却在于:政治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周延,使得我们在实践中永远无法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逻辑路径来求证并获得“非法律部分政治问题”的外延。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必须解决政治和宪法这两个概念的确定性问题。这无疑是解析政治与法律(特别是与宪法)之逻辑关系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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