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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

  

  (二)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4]在土地和建筑物权利的相互关系上,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采用土地和建筑物互不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之一就是产权一致原则,如我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另外,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房地产法律原则。


  

  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区建筑物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小区建筑物必须依附小区土地而存在;同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当开发商将小区内的全部建筑物出售给全体业主的时候,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就相应的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依附于小区土地和小区建筑物,其权属当然伴随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让渡而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否则,小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转移给了业主,而小区停车位却归属于开发商,这不符合我国的房地产立法精神,也势必造成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因此,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该归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


【作者简介】
朱爱军,单位为邗江法院。
【注释】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页
张陈帅:《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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