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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

  

  (十八)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既侵害了国家的林木资源,又侵害了他人林木所有权。所以,盗伐林木的,既构成盗伐林木罪,又构成盗窃罪,之间形成竞合关系;由于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盗伐林木数额特别巨大时,从一重处罚的结果,能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盗伐林木罪既遂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取得对财物的占有,从而排除他人占有为原则(取得说)。将所欲盗伐的林木伐倒,就是本罪既遂,而不以将林木运出林区,脱离护林人员的监控作为既遂成立的条件。”[12]笔者认为,以取得说为判断既遂的标准,只是看到了该罪具有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一面,而忽视了还具有侵害林木资源的一面,是否侵害林木资源,与行为人是否取得控制该林木没有关系,只与林木是否被伐倒有关。所以,上述观点的结论是正确的,即“将所欲盗伐的林木伐倒,就是本罪既遂,而不以将林木运出林区,脱离护林人员的监控作为既遂成立的条件”。


  

  三、简单总结


  

  单法益犯由于仅侵害一个法益,根据法益是否受到现实的侵害认定既未遂并不困难;虽然也存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现象,但毕竟是个别的,从一重处罚即可。复法益犯,因为侵害的法益不止一个,究竟以何法益的侵害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则是需要认定考量的问题;既然通常同时侵害数个法益,则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也并不意外。从理论上讲,若数法益中存在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分,则只有在主要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若数法益是并列关系,则只有并列法益同时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否则,还只是犯罪未遂。若数法益没有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别,即数法益间系选择性关系,则只要侵害了其中一个法益,就成立犯罪既遂。


  

  数法益犯由于侵害了两个以上的法益,致使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时还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在未达本罪的定罪要求或数额起点,但达到了其他犯罪的定罪起点时,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为便于讨论,本文不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概称竞合,原则上从一重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33页。
参见张明楷:“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第16页。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31、534页。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419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5页。
参见陈洪兵:“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第93-94页。
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参见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97页以下。
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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