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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

  

  (十三)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既侵害公务的顺畅进行,又侵害公务员的人身权,但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理论上有学者试图将妨害公务罪中暴力限定于致使公务员轻伤及以下程度,导致公务员重伤的,不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9]笔者认为,做出这种限定没有必要。因为既然造成公务员轻伤的行为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导致公务员重伤的,更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构成轻伤还是重伤,法医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结局可能导致无罪。这显然不合理。故应认为,由于妨害公务罪是复法益犯,妨害公务导致公务员伤害(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死亡的,既构成妨害公务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形成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


  

  (十四)招摇撞骗罪


  

  由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十年,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为此,有学者提出,宜“将招摇撞骗罪解释为不包括骗取财物(尤其是不包括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10]笔者认为,刨去骗财行为,在实践中几乎没有招摇撞骗罪成立的余地。固然理论上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所谓爱情的,也成立该罪,但现代人都很务实,几乎百分之九十九案件都是骗取钱财,所以,将招摇撞骗解释为不包括骗取财物,不符合实际。其次,招摇撞骗少量财物的,能构成招摇撞骗罪,骗取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更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对国家机关形象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招摇撞骗罪通常既侵害所谓国家机关的光辉形象,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在招摇撞骗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时,二者形成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


  

  (十五)寻衅滋事罪


  

  理论及司法解释不遗余力地从是否具有流氓动机等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其实,这种区分是徒劳的。因为,随意殴打致人轻伤尚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的,更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大量财物,更应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具有流氓动机的,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具有流氓动机的,更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由于寻衅滋事罪既侵害了公民自由、安宁生活的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安全、财产、名誉权等法益,因此,与此徒劳无益地划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还不如承认与相关犯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11]


  

  (十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既侵害国家的诉讼保全秩序或者说妨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又侵害了包括国家在内的他人财产权。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由于实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既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又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实现罪刑相适应。


  

  (十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这些犯罪既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珍稀植物资源、林木资源,又侵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助长了本犯,具有赃物罪性质),因此,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既构成上述犯罪,又构成刑法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形成竞合关系;由于第312条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有期徒刑,所以从一重处罚的结果是适用上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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