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抗税罪
抗税罪除侵害国家的税收(即税收征管制度)法益外,还侵害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砸毁税务机关的财产,还侵害了税务机关的财产权),以何种法益受侵害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值得探讨。通说教科书基本上不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抗税罪可谓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不应以实际抗掉税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实施了抗税的行为即构成抗税罪既遂。
(五)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行罪通常既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甚至侵害人身权),在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系伪劣商品时,还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若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不严重,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达到了诈骗罪定罪起点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甚至特别严重,同时诈骗数额较大甚至巨大,则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诈骗罪,原则上应从一重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是既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但诈骗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的,原则上从一重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也可能既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才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而,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未达三万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骗取钱财),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原则上从一重处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也应同样处理。
(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该罪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在构成该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在未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起点,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起点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在同时构成二罪时,原则上从一重处罚。
(七)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既侵害了公平、自由、平等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被强迫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同时,可能构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中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的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其实,试图清楚划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徒劳的。即便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也不可否认行为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例如强迫未患肝病的人按照市场价买下一大堆治疗肝病的药物,也不可否认被强迫方遭受了药款数额的经济损失,因为这些药物对他来说等于垃圾一堆,他完全可以用这些钱款去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此其一。其二,迫使对方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的属强迫交易,迫使对方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理当更是强迫交易。其三,在是否属于相差悬殊的钱物难以判断时,既不能定强迫交易罪,也不能定抢劫罪,结局只能是无罪。无罪的结论显然不能被我们所接受。因此,试图硬性区分二者毫无疑义,不如干脆承认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同时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从一重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