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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

复法益犯既未遂及竞合问题研究


陈洪兵


【摘要】若复法益犯的数法益存在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分,则只有在主要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若数法益是并列关系,则只有并列法益同时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否则,还只是犯罪未遂;若数法益没有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别,即数法益间系选择性关系,则只要侵害了其中一个法益,就成立犯罪既遂。复法益犯由于侵害了两个以上的法益,则通常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时还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在未达本罪的定罪要求或数额起点,但达到了其他犯罪的定罪要求或数额起点时,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复法益犯;法益;既未遂;竞合;从一重处罚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理论上根据一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数量,或者说根据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的数量,将罪名分为单法益犯(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复法益犯(如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从理论上讲,复法益中可能存在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分,也可能是并列关系,还可能是选择关系。犯罪既未遂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对法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还是尚未造成实害而只是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危险性。因此,法益对于既未遂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单法益犯,根据法益是受到现实的侵害还是威胁,通常不难判断既未遂。例如故意杀人罪,根据杀人行为是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还是仅产生了死亡的危险,确定故意杀人罪的既未遂。又如盗窃罪,通常根据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为标准判断既未遂。但是,复法益犯既未遂的判断通常要复杂得多。例如,抢劫罪既侵害了人身权又侵害了财产权,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但没有劫取到财物的,人身权法益遭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但财产权法益尚未受到现实的侵害,若认为人身权法益是主要法益或者选择性法益,则抢劫行为已经既遂;若认为财产权法益是主要法益或者并列性法益,则抢劫行为只是未遂;若认为人身权法益与财产权法益是并列法益(即必须同时具备),则抢劫行为还只是未遂。又如,盗伐林木罪既侵害国家林木资源,又侵害了他人林木财产权(这里不讨论财产罪法益上的本权说、占有说),若行为人刚伐倒林木即被抓获的,由于林木资源已经遭到破坏,所以若认为国家的林木资源是本罪的主要法益或者选择性法益,则盗伐林木已经既遂;若认为国家的林木资源与他人林木所有权是并列法益,则因为被害人还没有失去对于林木的控制,则盗伐林木还只是未遂;若认为他人林木所有权是主要法益或者是并列法益,则仅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未遂。


  

  单法益犯虽然也会涉及到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问题,[1]但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而复法益犯,通常在符合复法益犯构成要件的同时,还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时虽然不符合复法益犯的构成要件,却可能符合了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从有效保护法益出发,显然不能宣告无罪。在仅符合一罪构成要件时,直接以该罪定罪处罚即可,但在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时,以何罪定罪处罚,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从理论上讲,既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又因为欺骗行为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假定销售假药既对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又使得消费者因为被骗而遭受了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从理论上讲,既构成销售假药罪,又构成了诈骗罪,若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能否最终以诈骗罪论处?由于刑法266条诈骗罪条文中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的存在,而成为必须认真讨论的问题。又如,销售伪劣皮鞋(穿一天就掉脚后跟)金额仅四万元的,虽然因为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而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有可能构成未遂),但因为欺骗行为(若知道真相就不会购买)给被害人造成了数万元的直接损失,能否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则也是需要讨论的问题。下面按照条文的先后顺序,对典型复法益犯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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