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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证明责任探微

  

  而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证明责任的分配融入了刑事诉讼法、实体法及立法者、司法者对刑事政策的考虑等多重因素,具有丰富的价值底蕴。但就本质而言,现代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既是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现实需要,也是追寻国家理性与司法理性的必然要求。事实上,这一理念在现代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得到了体现,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视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条黄金定律。


  

  二、域外有关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


  

  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各国有关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既有相通之处,也各有其特点。在美国,其一系列非法证据认定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非法搜查及非法扣押证据的证明、非法自白的证明、诱惑侦查所得证据的证明诸方面。然而,不论何种非法证据的证明,都不存在整齐划一的做法。其基本的原则是,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的前提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官也可要求被追诉人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英国,近几十年来特别注重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导刑事司法实践。如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就规定,非法获得的供述之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英国对非法口供的证明过程主要在审查被追诉人口供是否出于自愿的专门程序即审查聆讯中完成。在这一程序中,被追诉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但其并非必须如此行事。


  

  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在此诉讼模式下,各国均采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在将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及证据的可采性认定问题委诸于法官的同时,又赋予法官以证据调查权。当证据的可采性出现疑问时,无须他人提出该项证据为非法的申请,法官即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未对证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官亦可据情裁量由控方抑或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至于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德国通常使用定罪的证明标准,一旦存在排除该项证据的合理怀疑,该证据就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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