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对书证原件含义进行界定的同时,对书证复制件的含义作出界定,且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一致。书证复制件是指采用科学方法准确地记载了原件所载信息的物品。该定义说明了两点:一是书证复制件复制方法的科学性,二是书证复制件复制内容的准确性。这一定义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书证复制件的定义相近。书证复制件复制的方法及复制的内容直接影响到复制件的证明力,复制方法的科学和复制内容的准确为法官确认复制件的证明力奠定了基础。
其二,明确书证复制件的使用条件。确立原件优先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应要求提供原件,若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则可不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制件。同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确有困难”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对“确有困难”应当具体规定为以下二种情形:一是提供原件已客观上不可能,如并非当事人故意而造成原件已经遗失或被毁坏等;二是提供原件在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障碍,如原件被对方当事人所控制或提供原件可能造成原件的损坏等。只有符合这二种情形之一时当事人才可提供复制件,当事人要提供复制件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种情形的存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
其三,完善书证复制件证明力的规定。在法律上应明确书证复制件在哪些情况下与书证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一方面,对于公文书而言,凡经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的复制件或经公证部门公证证明的公私文书的复制件以及国家专门的文件保管、存放部门出具的公文书的复制件应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这些书证复制件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制作、保管该文书复制件的部门提取或核实。若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复制件是虚假的或对方虽提出异议而无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其异议的,应确认该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地位,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对于私文书而言,若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若提出私文书复制件的一方无相应证据证明该复制件是真实的而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制件又不予承认的,人民法院不应确认其证明力。
【作者简介】
宋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
Copy一词在中文中有复制件、复本、副本等多种译法,本文采纳复制件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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