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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先后问题浅谈

  

  其次,在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涉及其自身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如原告持欠条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款,而被告辩称欠条系在原告持刀威逼下所写,这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却会影响民事诉讼对借贷合同要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民事责任的确定,如果不查清该犯罪事实,就很难作出准确的民事判决。民事诉讼虽然可以按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来作出判决,但其适用的前提应当是在穷尽了一切调查手段后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里所说的调查手段在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时,应当包括刑事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再次,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违约、侵权,原告向该违约人、侵权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仅为违约、侵权事实发生的原因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救济,一般不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不查清作为原因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清由其引起的违约或侵权事实,尤为常见的是,不查清该犯罪事实就无法判断被告有无过失,而被告有无过失在以过失责任和推定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对侵权责任的确定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民事被告违约、侵权的情况,有时不查清该犯罪事实,根本无法确定其对民事被告来说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笔者同意刑事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认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通过犯罪性质来加以认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与上文所述相同的考虑,也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综上所述,以法律关系竞合作为标准,是不能涵盖所有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情况的。真正用以衡量应否适用该原则的标准应当是,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可能影响民事诉讼对要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民事诉讼对民事责任的确定。如果无论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作出何种认定,都不影响民事诉讼对民事要件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则不需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反之,只要有产生上述影响之可能,就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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