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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先后问题浅谈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现状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与民事谁先谁后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国在立法上的指导思想是“刑事优于民事”。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以达到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给与补救。[3]这是因为过去认为,在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公权,这是“先刑后民”原则最为基础的理论根据。显而见这也是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想的体现。[4]


  

  尽管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用公权来维护被害人权益,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避免诸如辛普森案件对事实认定完全相反的刑、民判决带来的尴尬)等优势,在一段时间内较为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和被害人寻求私权救济无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因受立法冲突、“重刑轻民”传统、认识分歧(如,仅在性质上就有“混合诉讼说”、“特殊的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之争)等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重重困境。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国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日益凸显”。[5]


  

  审判实践中,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程序把握不到位


  

  一是在立案环节上随意性较大。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明显。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至于是否有附事民事诉讼,立案庭在案号上是没有区别的,这就形成了一些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结案,没有立案(或者说立案程序不完备)的现象。


  

  二是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被忽视。通常,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是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方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却是,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被简化甚至被省略,成为名副其实的“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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