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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供模式的转向

论取供模式的转向


周长军


【摘要】刑讯逼供是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痼疾,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虽初见成效,但要达到根治目的,尚须艰苦的努力。本文认为,要彻底遏制刑讯行为,必须使取供模式从刑讯转向协商。与此同时,还应完善侦讯和羁押的程序规定,以构建堵疏并举的反刑讯体制。
【关键词】取供模式;刑讯;协商;转向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司法人员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在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仍然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重中之重”,有罪供述不仅是“证据之王”,而且是“破案捷径”。于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突击审讯”,就成为侦查人员的优先选择。[1]据学者的专门调查,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律师界几乎无人否认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2]普通百姓对所谓“公安打人”的现象也习以为常,甚至不少人对此并不反感,认为这些“犯罪分子”该打。[3]这无形中进一步助长了刑讯行为的滋生和泛滥。刑讯逼供的危害不仅在于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而且在于极易酿成冤假错案,[4]败坏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形象,毒化社会的精神空间。


  

  一 刑讯的深层根源


  

  近年来,学界对刑讯逼供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议和司法改革主张。比如,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讯问只能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进行,且羁押场所应独立于侦查机关;实行侦查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入羁押场所的、与审讯日期对应的身体检查制度;建构明确的非自愿口供排除规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刑讯指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予证明或者证明不力的,应由法庭排除该口供,等等。这些建议试图通过对讯问程序和证明机制的精心设计来阻却刑讯,从理论上看似乎是水到渠成的。但细细推敲即可发现,这些理论解决方案存在着致命缺陷,即轻忽了如下问题: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中,完全祛除刑讯行为后,司法机关如何履行其基本的诉讼职能和社会使命?能否有效开展侦查活动和犯罪追诉活动,进而给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与社会秩序?


  

  倘若直面现实,不难发现,当下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突出的“三高”对“三低”现象。“三高”是指:(1)犯罪率高。由于转型时期各种冲突利益难以平等兼顾,各种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的诱发因素增多,犯罪率一直呈上升态势。(2)犯罪复杂程度高。诸如智能犯罪、有组织犯罪、官商勾结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多元、复杂的犯罪形态开始出现。(3)民众的期望值高。社会治安状况越差,腐败犯罪越猖獗,民众对公共安全和吏治清明的期望值也越高,对刑事司法活动在应对和控制犯罪方面的成效也会提出更高的期望,司法机关因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办案压力。“三低”则是指:(1)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低。由于长期以来司法的自治性不足,司法没有被当政者视为具有自身特殊属性的专门领域,因此对司法人员特别是一线侦查人员的任用资格要求相当低。(2)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低。诸如DNA技术、指纹比对技术等在基层侦查机关很少使用。(3)司法资源的投入低。据统计,全国每年的司法费用大致为15亿,其中用于监狱的费用就占8亿左右,剩余7亿分到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十分有限。[5]不仅如此,随着刑事诉讼正当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逐步扩张,可以想见,未来司法机关的负担将会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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