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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上自认的性质

  

  通过上面的缺陷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观念通知说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立论基础也不可靠,不宜为我国立法所用。意思表示说虽然有过度扩大自认效力范围的不足,但这种不足不是基本原理上质的不足,而仅仅是量的不足。因此,我国立法可以采纳该学说,但又不宜彻底贯彻这种学说,应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前述不宜纳入自认效力范围的情形予以排除,以便更好地发挥自认制度的功能。


【作者简介】
李蓉,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后。
【注释】 兼子一:《民事诉讼法体系》,东京:酒井书店1945年,第245页。
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版),东京:弘文堂1985年,第358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14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224页。
兼子一:《民事诉讼法体系》,东京:酒井书店1945年,第254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243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224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114页。
松本博之:《民事自认法———判例及学说的再检讨》,东京:弘文堂平成6年,第14页。
Rosenberg/schwab, a. a.O.,§. 64=II.转引自雷万来:《诉讼上自认之法理及其效力》,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第127页。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2页。
赵刚:《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该确立、完善自认制度》,《法商研究》1999年,第5页。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2页。
雷万来:《诉讼上自认之法理及其效力》,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第162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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