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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鉴定资料是否充分的审查,主要根据具体鉴定项目的特征和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法的要求等方面来具体分析判断。


  

  3.4关于鉴定过程规范性的审查


  

  鉴定过程规范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鉴定人是否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和正确适用了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选用并遵守了适当的技术操作规范,二是判断结果时选用的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适用的具体条文是否准确等。


  

  技术操作规范,根据不同的鉴定项目而有所不同,数量十分庞大,常用的涉及刑事技术方面的主要有: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GA/T151-1996)、《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 170-1997)、《毒物分析检验记录内容及格式》GA/T 192-1998、《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GA/T221-1999)、《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T223-199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GB/T19267.1-19267.12-2003)和《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GA/T 506-2004)和《多道心理测试心理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A 544-2005)等等。


  

  技术标准,根据鉴定项目不同也各不相同,数量也十分庞大,涉及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主要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程、适用了正确的鉴定标准及其具体条文,也是对鉴定结论实质审查的一个重点。


  

  3.5关于鉴定结论论证是否充分合理


  

  所谓鉴定结论的论证,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有学者称“分析说明是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也是检验法医学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7]”实际上,不仅对法医学鉴定,而且对其他各种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无一不同样具有这样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鉴定文书中的“分析说明”,实际上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析”,即对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资料等鉴定资料和各种检查、检验结果等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与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相关的能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特征的肯定点与否定点、符合点与差异点以及阳性特征与阴性特征等等;二是“鉴别和判断”,即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原理,对这些肯定点与否定点、符合点与差异点、阳性特征与阴性特征等进行鉴别、推理和判断,针对委托鉴定的各项事由逐一作出明确回答;三是“说明”,这里主要是指用通俗准确的文字概括性地反映由检查结果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即对以上分析、鉴别、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进行阐述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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