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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徐燕平;吴菊萍;李小文


【摘要】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电子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电子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电子证据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律地位
【全文】
  

  一、对电子证据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从国外立法实践看,较少有国家对电子证据作出单独完整的定义。例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都只是对“电子”、“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概念作了界定;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也是通过对“数据”、“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系统”三个术语的定义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通过对电子通讯、信息、信息系统的定义对电子证据作出类似的规定。[1]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体系来看,不宜将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都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范畴。[2]


  

  从狭义上理解电子证据,明确电子证据的外延,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就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而且有利于在实践中就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从狭义上理解电子证据,可以视其来源和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的目的,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把握电子证据的内涵:一是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必需的手段;二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


  

  综上可见,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电子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两大类:(1)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主要有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等。例如,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话费单、证券交割清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摘要等;又如,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处查获的有淫秽内容的图像、视频等。(2)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主要为因特网、局域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公告板(BBS)、电子聊天室等。例如,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网上开设赌场等案件中,从行为人处查获的服务器、网站论坛中存在的淫秽图片、视频、淫秽电子书籍、赌博记录、赌博网站信息及相关的有效链接等;又如,通过网络传输的EDI文件及附件;再如,在网络盗窃或诈骗案件中,具体的IP地址及该IP地址上发生的交易记录、ADSL帐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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