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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下)

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下)



——漫议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政治与司法改革

赵明


【摘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乃是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的政治语境尤其值得人们关注。一方面,政治改革必定涉及司法机制和相关原则的调整;另一方面,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将推动政治改革和发展,而不仅仅是纯粹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变革。当代中国直面的这种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政治语境乃是历史性地生成的。
【关键词】社会转型;政治语境;司法改革;政治发展
【全文】
  

  三、当代中国政治权力体系中的司法机构


  

  在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单独列出作为一节,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列列举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并依照宪法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能。现行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则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尽管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法定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系统中,它们还要受到其他政治权力的制约。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与西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制衡,而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案进行司法审查有着本质的不同。同时,在宪法“序言”中还明确规定,“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说,司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在这样的政治权力体系中,一方面,司法机关行使的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力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确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必然处于当代中国特定政治语境之下,而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政治主体发生相当复杂的关系。[13]


  

  (一)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司法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一种由后者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不对等的关系。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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