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的各种宪法学和政治学著作和教材无不依据这两条规定,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作如上表述,以致于当有学者提出法院为专门的裁判机关应该去掉法院前面的“人民”一词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人很快就明确表示,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中国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国法院行使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机关并不仅仅承担着纠纷解决和惩罚犯罪的职能,它同时也是包括国家统一、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等内容在内的政治秩序的捍卫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前面的“人民”两字正好体现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因此而与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所谓“群众路线”和统治工具的“刀把子”的说法相区别。其依据在于现行《宪法》第2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立法权、还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权、抑或司法权,都属于人民。换言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前面的“人民”一词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政治哲学意蕴。
所以,尽管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无论是政治体制、还是经济体制、乃至司法体制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顾中国国情而盲目地学习和模仿西方的司法体制。目前的司法改革之根本目的在于,在改变司法政治化的不良倾向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求符合依法治国的大计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司法之关系,以使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处于一个良性互动的格局。也即是说,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务改革,都必须是在当代中国转型时期这一特定政治语境下来把握有关问题。
【作者简介】
赵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李小明.论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方向.法律科学,2000,5.
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政治功能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3.
参见庞凌:《法院政治功能的学理梳理》《,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第29页。该文作者还认为,尽管法院政治功能是在资产阶级分权政体确立后发展起来的,但在古代民主社会中,这种以控制国家权力服务于宪政民主目的的法院政治功能已初显端倪,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及希腊城邦的审判机构时就指出: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别重视,这些案件如果裁断失当,往往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可见,当时人们已经十分重视法庭承担的政治功能了。关于司法与政治之关系的一个哲学性表述,参见Jürgen Habermas:Faktiyita¨tund Geltung,中译文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该书第四章讨论了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关系,在第六章中集中讨论了“
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作用”;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在该书中所提出的“法治国”观念,这个观念意味着“法律和政治力量的同源构成和概念交叉要求进行一种范围更广的合法化,也就是说,要求国家的制裁权力、组织权力和行政权力本身必须通过法律的渠道”。JudithN.Shklar在Legalism-Law,Morals,and Political Trails一书中对法与政治的关系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司法与政治观念的良好通道,中译本见《守法主义》,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学家们也注意到了“近代
宪法的政治要素”,参见CarlSchmitt:Verfassungslehre.中译文见《宪法学说》,刘峰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尤其见该书关于“民主与司法”的相关讨论。
世界各国宪法对于“司法”的规定,参见肖扬主编:《世界各国宪法关于司法体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千帆.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388.
孙笑侠.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8.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24-2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P109.
关于司法在政治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见RoberG.Maccloskey,revised by Sanford Levinson:American supreme court.中译文参见《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详细地分析了美国最高法院同美国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关于这方面的一个更为具体的例子,见MortonJ.Horwitz:Warren Court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中译文参见《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庞凌.法院政治功能的学理梳理.法律科学,2003,4.
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人民日报.社论.1957-12-20.
江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年9月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人民司法,19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