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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上)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或者类似的说法经常被用来描述司法部门的性质。“刀把子”不仅是流行于民间的日常话语,而且见诸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之中,譬如,“政法部门是刀把子,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手中。”[11]在这一时期,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就在于前者完全隶属于后者,司法完全服务于政治;司法工作的实际状况也是很糟糕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在1980年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文革”期间“全国共判处刑事案件120余万件。到1980年6月底,各级法院已复查113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7万件,普通刑事案件86万多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25万多件,涉及当事人约26.7万多人。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约占64%,有些地区达70%~80%”。[12]这个总结报告表明,一方面,当时的司法工作无法脱离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司法的政治化无论对于政治秩序的稳定还是对于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结束了“文革”十年浩劫之后,我国的政治运行和司法活动重新走向正轨。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对江青等10名主犯做出了判决。尽管当时民众对这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革”时期犯下的罪行表达了极大的愤慨,有相当多的领导人(包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本人)都受到过他们的迫害,但这些政治事件最终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他们的罪行通过司法判决得以定性和量刑,尤其是他们的辩护权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得到了保障。这就与“文革”期间许多案件不经正常的司法程序、而直接依照某项政策甚至个别领导的意志加以处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至少说明,在经历了“文革”浩劫之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正确处理政治与司法之关系的重要性,与政治领域的拨乱反正相伴随的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秩序的重建。


  

  1982年,现行宪法正式颁布施行,宪法设专节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式确立了司法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


  

  (三)当代中国司法机关承担的政治职能


  

  1979年颁行、198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则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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