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的政治功能
(一)司法的政治功能
与传统社会相比较,解决纠纷、惩罚犯罪虽然仍是现代社会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所在,但它同时承担了诸如经济、政治等大量的其他社会功能和职责;而且,随着权力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司法机关对于国家政治秩序的维护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有着“国家的监护人”之声誉,它在维护公民权利、形成公共政策等涉及到统治与服从之政治关系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政治功能的承担乃是现代司法机关之内在的重要规定性。有如法国政治哲学家托克维尔早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的那样,“使一个外来者最难理解的,是美国的司法组织。在他看来,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因此,他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法官在美国是很强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当他继而考察法院的组织时,他一眼就可以看清司法的特点和程序。他可以看到,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8]司法机构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疑是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力量,[9]而美国式的“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的政治问题处理策略,也早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效仿。
简而言之,司法的政治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权力分立的政治结构中制约其他权力,政府、政党等政治主体的活动均需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以达到政治权力结构整体上的平衡;(2)在现行政治秩序遭到破坏或者遇到危机的情况下承担起“监护人”的角色,依照宪法和法律解决政治危机,以恢复政治秩序;(3)当公权力在行使国家职能、制定公共政策等情况下出现损害公民权益的情况时,保证民主程序的实现,并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的政治功能与司法政治化
在现代社会,司法已不仅仅像传统社会那样局限于处理案件或者解决争端,而是与政治有着密切关系并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承担了重要的政治职能,但司法机关承担政治职能并不意味着司法政治化,在后一种情况下,司法实际上有可能沦为政治的附庸。
所谓司法政治化,是指司法仅为一种政治工具,其运行目的是如何实现统治者的意志,确保政治统治的运转。司法的政治功能,意味着司法机关成为政治主体参与政治活动,它将政治行为、政治问题置于司法程序之中加以评价和解决,前提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独立于以管理、统制为目标的政治活动,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君主意志或政党决策,而是遵守由人民或者其代表所制定的法律,政治意志和法律裁判在技术上是分离的。而司法政治化则不存在政治与司法在精神上和技术上的实质性区分,司法机关不论在组织机制还是具体裁判方面都受到政治力量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甚至为其所左右,司法不过仅仅是一种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司法活动受制于政治意志,法院不仅不能干预政治问题,而且许多进入司法过程的法律问题倒是通过政治渠道加以解决的,政治意志尤其是政治领袖的意志被置于法律之上,成为法院裁判事实上的最高依据。相比较而言,司法的政治功能并不意味着司法直接干预政治运作,而是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手段来判定政治行为的合法与否;宪法和法律是法院裁判的最终依据,宪法和法律本身规范着政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