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上)
——漫议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政治与司法改革
赵明
【摘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乃是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的政治语境尤其值得人们关注。一方面,政治改革必定涉及司法机制和相关原则的调整;另一方面,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将推动政治改革和发展,而不仅仅是纯粹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变革。当代中国直面的这种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政治语境乃是历史性地生成的。
【关键词】社会转型;政治语境;司法改革;政治发
【全文】
引子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无论是人们外在的行为方式,还是内在的心理结构,都在发生着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深刻变化。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转型已经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其中,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司法改革,尽管一直以来都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而得以进行,相关理论研究也基本上都集中在法学领域,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就其深度还是广度而言,它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地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将司法问题正式纳入了国家政治话语系统之中。“司法”这个在人们的日常观念中一度仅仅被理解为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概念,更加深入地从法律界和法学界扩展至普通百姓的日常意识和话语之中,乃至于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几乎成为时下横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各学科的一门显学,法学学科内部各部门更是对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普遍而具有深度的关注。
然而,就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论,涉及司法改革过程中之具体问题的研究较多,而对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则较少;尤其明显的是,对司法改革发生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这一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重视不够,这意味着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特有的政治语境的疏忽。因此,时下不少学者开始从司法和政治的关系视角对司法改革问题所进行的反思和检讨,就具有不可小视的价值和意义。譬如,有学者指出,大多数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阐述是缺少宪法依据的,基本上撇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固有的特征来谈论司法改革,而且,主要是沿用西方的学术范式来描述和分析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背景和方向;[1]也有其他相关学科如政治学的学者提出了这样的批评,即对自己所在学科固守政治过程的研究而很少涉及司法,或者即使涉及也仅仅作为简单的制度介绍而缺乏更深层次的理论分析,甚至认为司法是中国当代政治学领域严重忽略了的一个问题,而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建构其实首先应该是政治学的,其次才是法学的。这种意见看似学科之争,而实际上恰恰说明了司法与政治的契合关系,并显露出在转型时期之特定政治语境下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内含的复杂性。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就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性质而言,它无疑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在现阶段的一个突出的结构性要求,因而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构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2]如果结合西方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司法与政治社会存在着的千丝万缕的深刻关联,尤其是在西方近代国家确立权力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之后,法院这一司法制度的标志性产物就逐渐从国家事务的后台走向了前台,通过司法程序来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或者合法与否,并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本身就预设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道作为国家政治权力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现实政治运行中的必定具有的重要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