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授予豁免,这既是国际礼让的要求,也是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原则的应有之意,更是《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可以推定出来的精神。如果毫无限制地允许对行使权力的外国官员提起诉讼,这无异于减损外国主权豁免,毕竟《外国主权豁免法》是阻止直接对外国主权提起诉讼的。[37]
虽然美国法院承认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享有豁免,但却认为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的私人行为不能享受豁免。至于是否授予豁免,通常关键的问题是判断该外国官员是以个人身份行为还是作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38]对此问题,要考虑一个针对外国官员的诉讼是否“仅仅是一个对其所代表的国家的伪装的诉讼,因而实际上等于直接对主权提起诉讼”。在“Parkv.Shin”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裁定,关键看是否会因此而干涉了雇佣该官员的外国的主权或者政策制定权。[39]此外,美国法院还认为如果外国官员超越了其权限,那么就是个人行为,就不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也就无权享受豁免。[40]即使在起诉时仍然在任也不例外。[41]
至于如何判断外国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在其权限内,不应根据所谓的国际法或者法院地法来判断,只能根据该国的国内法来判断。因此,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被判不能享受豁免,因为其行为不是根据作为菲律宾总统的权力作出的。马科斯虽然是总统,但并不是国家,也必须遵守适用于他的法律。[42]在“Trajanov.Marcos”一案中,马科斯夫人也不能享受豁免,因为她承认是擅自行事,而不是根据菲律宾法律。[43]
主权豁免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授予主权者免于被诉的权利,[44]如果根据国际法或者法院地法来判断外国主权者的行为是否合法,那么就必然需要实体审理,而这与免予被诉的目的和意义相背。[45]因此,在“Sidermande Blakev.Republic of Argentina”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甚至裁定即使违反国际人权法的强行法也不减损《外国主权豁免法》对外国主权的豁免。[46]在“Sampsonv.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一案中,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并不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豁免例外,也即是说,即使外国违反了国际强行法,仍然可能享受豁免。[47]当然如果损害发生在美国境内则除外。[48]在实践中,必须要注意的是应准确适用、解释外国法,以免歪曲外国法的内容而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其本国法,并以此为借口不授予豁免。对于外国官员的行为的判断也必须慎重,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别国主权和内政。
3.豁免的主动授予
虽然美国法院不时受理针对外国国家、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国家财产的起诉,但实践中法院也可能是依职权审查是否涉及国家豁免。在美国宪法的传统上,法院根据“政治问题理论”一般不会对政治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可能影响外交关系,不利于行政部门解决对外交往这样的“政治问题”,所以法院也会主动审查主权豁免的问题。即使外国被告没有出庭抗辩,对诉讼不理睬,法院仍然可能以国家豁免而裁定没有管辖权,宣布撤销案件。
虽然《外国主权豁免法》结束了“双轨制”,把国家豁免问题的决定权完全转移到法院,但美国国务院不涉足外国国家豁免问题并不是绝对的。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在1976年11月2日致司法部长的信表示,美国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中涉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仍将以“法庭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49]实践中,美国国务院会出具一个利益声明,宣称法院如果行使管辖权可能会对美国的外交政策、对外关系、国家利益产生影响,要求法院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