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权的行使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为了论述方便,下文将把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简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社会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了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各国一般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因此,如果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提起诉讼,其诉权的行使一般都难以实现。例如,在美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可以享受豁免,不受美国法院的管辖。当然,外交豁免必须基于接受国的承认。[27]否则,就不能享受豁免。对于去美国的外国地方政府的官员,如果不是负有外交使命,那么一般是不能享受外交豁免的。“外交身份的全部特权与豁免一直以来都是这些受到承认、执行外交职能的外交人员”。[28]在UnitedStatesv.FoutangaDitBabaniSissoko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特别顾问”的身份并不能享受外交豁免,因为美国国务院并没有向其出具证明。[29]当然,法院注意到实践中美国国务院在诉讼中出具的证明。在“Republic of Philippines by Cent.Bank of Philip pinesv.Marcos”案中,国务院授予在美国作证的菲律宾总检察长外交身份;[30]在“Abdulazizv.Metro.DadeCounty”案中,沙特王子及其家人在诉讼开始后获得外交身份。[31]


  

  可以肯定,如果某一当事人针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被告提起的诉讼,一方面,其是不正当地行使诉权,另一方面,有关法院应当不行使管辖权,驳回其起诉。


  

  (二)国家豁免


  

  1.国家豁免原则及其新发展


  

  国家豁免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32]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豁免一直以来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奉行和遵守,至少各国在公开场合都不否认。


  

  传统上各国一般都主张绝对豁免,但现在都主张限制豁免。2004年,联合国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取限制豁免立场。它在肯定国家豁免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作出了对国家豁免加以限制的具体规定,规定国家从事主权活动享有管辖豁免,但国家从事商业活动,则不能享受豁免,其他国家可以行使管辖权。公约较好地解决了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私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以保护私方当事人在合同或交易中的正当利益。同时,为避免外国私方当事人对一主权国家滥用诉权,公约特别强调“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对另一国提起诉讼,不仅是“被指名为该诉讼当事一方”,而且也包括“该诉讼实际上企图影响该另一国的财产、权利、利益或活动”。


  

  可以肯定的说,虽然现在主张限制豁免的国家越来越多,但任何国家无论如何都不应以限制豁免为借口而对国家的主权行为进行管辖,不能受理、审理当事人针对国家主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制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


  

  2.外国国家元首与政府官员的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认为,尽管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豁免适用于个人,甚至包括国家元首,但法院在判例中已经指出,豁免适用于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外国官员。[33]正如美国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没有规定外国元首的豁免,而是规定国家的豁免,因此法院就只好根据1976年之前的实践来作出判断,也就必须考虑行政部门的意见。[34]在1976年以前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认为:“行政部门对豁免的意见是最终的,应该为法院所遵守,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35]在1945年的“RepublicofMexicov.Hoffman”一案中,美国法院认定“法院并不拒绝政府认为合适的豁免理由,即使原来不承认某些豁免理由,但如果现在承认了,我们法院也不拒绝”。[3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