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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行使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在英国、加拿大、荷兰、新西兰、比利时、希腊、瑞士、芬兰、阿根廷等国,也都确立了类似的制度,以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对被告造成不公平,也影响本国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也称为未决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包括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两种。平行诉讼的存在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之一,但也可能是当事人滥用诉权,这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利,也浪费司法资源。


  

  关于平行诉讼,有些国家是允许平行诉讼继续进行的。有的国家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这两种方法并没有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为了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规定了“先受理原则”,其第1款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的法院审理。”第23条规定:“属于数个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诉讼,首先受诉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的法院审理。”至于如何判断“首先受理”,则看送达的先后,先送达者为先受理,就可以继续行使管辖权,而其他后受理的法院则应终止管辖。


  

  对于并没签订解决平行诉讼条约的国家之间,如何解决平行诉讼以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更好地规制当事人行使诉权呢?除了前面提到的可以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来解决之外,本国法院拒绝或者中止管辖权,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国家的禁诉令制度。禁诉令是指由一国法院所作,对系属该国法院管辖而在外国法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下达的,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的命令。[25]


  

  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禁诉令的看法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26]然而,不管如何,我们都还是有必要认真研究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我们可以考虑利用禁诉令来阻止。


  

  (四)管辖权协议与仲裁协议


  

  管辖权协议与仲裁协议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当事人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权协议与仲裁协议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除非该协议本身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可以否定的事由。关于仲裁协议,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各国基本上都会予以尊重,如果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一方滥用诉权去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受理后也驳回起诉。对于管辖权协议,虽然各国观点不一,但我们认为应该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允许当事人事后反悔、滥用诉权。


  

  (五)小结


  

  管辖权冲突的存在,客观上为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对此,各国应该加强在管辖权冲突方面的协调,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来解决。同时,各国法院都应该从善意的立场出发,妥善地解决管辖权的冲突,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机会,避免给相关人员造成困扰和不便。


  

  三、诉权的行使与管辖豁免


  

  由于管辖豁免的存在,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也就会受到一定限制,有些当事人明知被告享有管辖豁免,却依然执意行使诉权,结果很可能是消耗自己的精力、财力和心血却没什么结果,同时也对被告带来困扰和不便,浪费了司法资源。目前,关于管辖豁免,公认的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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