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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行使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二)送达的有效性


  

  那么,如何判断送达是合法有效的呢?美国法院认为,送达的核心功能是通知被告诉讼,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给被告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机会提出答辩、抗辩和反对。[8]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得到足够的通知。[9]这样,甚至电子送达也是可以的。[10]如果被告逃避送达,例如拒绝接受文件,此时送达人只要非常接近被告,清楚地把送达法院文件的意图说明,并且作出合理的努力把送达的文件留下给被告,送达就算完成了,就是合法、有效的。[11]


  

  相反,如果送达意图不明确,被告没有得到有效的通知,则送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能行使管辖权。


  

  在“Weissv.Glemp”一案中,[12]法院就认定对波兰红衣主教的送达无效,因为送达人仅仅拿着一个书面的东西,说“你要这个??”,主教的随行人员说“不要,不要”,并且将纸丢在地上,法院认为原告这样试图的送达“不是以合理的方法通知”被告,而且送达人所拿的文件不明确,可以是小册子、抗议信或者其他非法律性文件。而且证据没有显示被告企图逃避送达。


  

  由于美国认为送达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与国家主权无涉,所以允许向国外进行各种方式的送达,也允许其他国家在美国境内直接送达。而以德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送达程序属于“司法”或“公权力”行为,不能由私人完成,所以反对外国法院对其本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我国也是持相同的看法。


  

  (三)送达有效性的例外


  

  英美法系国家对送达放得比较开,自由度比较大,一般只要有送达的意图并且将文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被告就构成送达。但在有些情形下,送达可能就是无效的。例如,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进行送达经常会被认定不合法、无效。在1965年的“Hellenic Lines,Ltd.v.Moore”案中,美国法院就认为:“在国务院已经通知法院对突尼斯驻美大使进行送达将会损害美国的对外关系和外交职能的正常履行后将本应送达给突尼斯的传票送达给突尼斯驻美大使就是不合适的。”[13]


  

  此外,对外国国家元首进行送达,常常构成对该外国及其领导人的冒犯。如果允许对在本国领域内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领导人进行送达并行使管辖权,那么本国政府及领导人在国外也可能遭遇同样的情况与问题,这对本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目标、利益都是不利的。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不允许在国内向来访的外国领导人进行送达,不论是送达给本人还是希望通过该领导人转交给第三人,更不能因此而行使管辖权。


  

  (四)小结


  

  上述可见,送达与诉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当事人要通过适当的送达来行使诉权。当事人不适当的送达既是滥用诉权,也不能实现其诉权。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各国应从送达抓起,不能允许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滥用送达、诉权,也不能为当事人滥用送达、诉权留下便利的空间,更不能为当事人滥用送达、诉权提供协助。此外,通过过境送达而行使管辖权,这样的管辖依据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反对的“过度管辖权”,这样的管辖权依据客观上鼓励了当事人挑选法院、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困扰和压迫,很可能就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司法沙文主义(judicial chauvinism)[14]的表现,并不符合国际礼让和司法文明。如果减少这样的过度管辖权依据,那么正当行使诉权就更加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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