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权的行使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诉权的行使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黄进;李庆明


【摘要】诉权虽然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当事人应合法行使诉权,不应滥用。对于目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的情形,有必要予以规制。诉权的行使与送达、管辖权的冲突、管辖豁免等密切相关。目前,除了当事人不要滥用诉权以外,各国法院也要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合作与礼让以及公平正义等角度出发,恰当地行使管辖权,这样既是节约本国司法资源,也是对当事人、其他国家负责。
【关键词】诉权的行使;送达;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管辖豁免;国家行为
【全文】
  

  权利总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其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滥用。诉权也不例外,虽然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然而其行使也不能滥用,更不能非法行使诉权。在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包括滥用起诉权、反诉权等等。很多当事人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备诉权的行使要件,却依然行使诉权,甚至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诬告对方,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禁止滥用诉权,在英美法上,滥用诉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将滥用诉权界定为不当地或者侵权性地使用合法签发的法院传票来获得非法或者超过传票范围的结果。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682条规定,为了非法的目的滥用诉权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学界也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1]


  

  一、诉权的行使与送达


  

  诉权要得到承认、行使要有效,有关案件必须为法院所受理,或者说法院要对有关案件行使管辖权,而法院受理同送达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对送达的认识不同,对于其与管辖权的关系认识也存在不同。


  

  (一)送达与管辖权


  

  1.送达建立管辖权


  

  英美法系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及这一原则的例外——自愿服从作为依据的。因此,这些国家常常通过送达而确立对人管辖权。在历史上,英美普通法认为,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主要是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一个功能。[2]起初,英国普通法法院在对人诉讼中不会作出判决,除非被告已经实际在法院出庭。[3]在19世纪初的美国,法院要对对人诉讼作出判决,也必须抓住被告。[4]后来,实际上的人身拘捕被象征性的拘捕所取代,法院不再像对待被起诉的刑事罪犯一样拘捕民事被告,而是通过传票传唤被告。


  

  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很多美国判例都表明,对出现在法院地的被告送达后就可以取得管辖权,并且作出判决,不管被告是居住在那里还是暂时出现。[5]通过送达建立管辖权这个传统一直延续着,在1990年的“Burnhamv.Superior Court”一案中,传统的规则虽然受到挑战,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送达完成后,就取得了管辖权。[6]直到现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仍然以传票的送达作为对人管辖权行使的依据。在“Kadicv.Karadzi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裁定在被告与美国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系的情形下,被告即使是短暂过境美国,其也可以因此而被送达,法院也就取得管辖权。[7]


  

  2.送达与平行诉讼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送达没有像在英美法系国家那样重要,可以因此而建立管辖权,但仍然起着解决平行诉讼的作用,这部分我们将在后面论述,这里不赘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