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制度的创新
其次还要创制新的制度,例如污染损害专项基金、环境损害福利彩票等,污染损害专项基金是以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的相关环境税、费,国家的相关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为其基金的来源。当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时,受害人就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该项基金,使其的生产、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而环境损害福利彩票则是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资金,并通过设立专门的法人来管理这笔资金,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人在得不到必要的保障时通过申请来获得此项基金,但具体发放与否则应当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领条件[16]。总之,通过这些制度的创设,对那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相应救济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使他们不至于在生产、生活上陷入窘境。
二元归责体系实现了责任的区分和合理适用,但这仅仅解决了责任的现实落位问题,要实现责任的实际落实,除了在上述两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外,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途径尝试着去构建适合该二元体系的配套制度,实现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最终使该二元体系在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能实现良性运转。
面对未来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本文仅对现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制度创新做了理论上的探讨,笔法稍显稚嫩,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环境侵权归责的二元结构将一定会在未来几年内在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内有所发展。
【作者简介】
鲍威,(1982--),男,浙江萧山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
【注释】
转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6届会议报告》(英文版),第52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4页。
《韩非子·内储说上》。
法霍多马,又译称为多马,17世纪法国民法学的泰斗。
(日)腾本正晃:“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二),经济法律时报,1955年第三期,第21页。
陈泉生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J} 法制与社会发展{A}第2期,1997。
参见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词典》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3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另外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3页。
参见《再论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李挚萍 载自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中国环境法网。
杨立新主编《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版 第190-193页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1页。
钱水苗:《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载《杭州大学学报》1993年6月,第68期。
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514页以下;以及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582页以下。
参见《论生态侵权的归责原则》刘文燕、赵玉秋 载自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 ,中国环境法网。
参见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04页。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谢伟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初探{''J''} 载自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中国环境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