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二元归责体系的协调机理
二元归责体系中责任的分配关键在于该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不具有违法性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即使它客观上也具备了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也排除了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而选择相对公平之公平责任的适用。而责任落位的关键则在于加害方的经济能力和受害方的救济上,二元归责就是尝试着从宏观上去寻找两者的平衡点。同时在该二元归责体系下,在对两者的适用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借鉴和吸收彼此的优点,使两者在该体系中形成一种有序的状态,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
可以说,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这种二元归责体系从总体上把握了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有效归责,解决了先前因是否包含违法性而造成的责任无法落实的难题,最大限度得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使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得到了应有的填补。而对于那些合法排污加害方来说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大大减轻了其的赔偿责任,从而有利于其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二元归责体系的制度保障
随着现代社会法理念上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侵权责任也由原先的以过错为要件的自己责任转向社会责任。责任的社会化,大大地削弱了企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对于企业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有效的化解了企业的市场风险。但要实现责任的落位,赔偿的实现,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5.1一元归责体系中原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二元归责体系中,要最终实现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落实,首先需要我们去完善和发展原有的配套制度,例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15]。它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源于美国1970年颁布的《水质法》。在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都通过各种方式确立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但在保险方式、承保机构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要真正实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承保的范围而言,我国就应当从国情出发,走阶段发展的道路:从投保突发性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保险开始,再逐步推广到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之中。在投保方式上,也应当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突发性、持续性环境侵权行为中危险较大的,应当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即有污染环境的事业者或者企业按照法律之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13}而对于环境危害较小的,则可以采用自愿投保的形式,即投保与否,依其的实际状况自主选择。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政府在这一方面更加应当发挥其的宏观调控作用,在相关行业建立相应的制度性标准,从法律上规定整体上超过此种标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责令其强制投保,不投保者责令其整改直到其的生产达到此项标准为止,实在不行的就予以关停,通过这种形式将责任保险强制性地追加到某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单位身上,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燃。另外,在投保机构的选择上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意大利的联保集团的形式,通过国内几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联合开展此项业务,待时机成熟再由专门机构来办理此项业务。还有出于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刚刚起步,所以也应对投保数额和赔偿数额等做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