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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3.完善民事诉讼具体规则的设置,减少法院、法官和当事人偏离民事诉讼目的进行审判和诉讼活动的机会;同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法院、法官和当事人偏离民事诉讼目的进行审判和诉讼活动的动力


  

  在将符合我国实践要求的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写入立法后,应确保民事诉讼具体程序规则的设置围绕着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避免程序规则之间的矛盾和空白,减少程序规范表达上的歧义,并且明确规定违背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减少法院、法官和当事人偏离民事诉讼目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因为如果民事诉讼具体的程序规则都是围绕着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确立的目的进行设置,法院、法官或者当事人只要偏离民事诉讼目的,其表现就是对具体程序规则的违反,因而将会受到制裁。


  

  另外,近年来,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以及程序规则未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理论界的支持下,法院持续进行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如前所述,这种改革是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进行的,并没有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因此法院、法官和当事人从各种利益出发,怀着不同的目的进行民事诉讼的动力仍然存在。因此在进行三大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应当反思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在国家统一的规划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地方利益、法院自身利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扰,消除法院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进行审判活动的动力;加强法官素质建设,减少法官自身利益对审判活动的干扰,消除法官从自身利益和法官群体利益出发进行审判活动的动力。


  

  上述措施,一方面减少法院、法官和当事人偏离民事诉讼目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消除法院、法官和当事人偏离民事诉讼目的进行诉讼活动的动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和法官在践行民事诉讼程序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展开。


【作者简介】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5.
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P21-22.
美国《联邦民诉规则》,规则1.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5.
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中国法学,1998,(6):86-97.
李祖军,田毅平.利益保障目的论之功能.现代法学,1999,(3):48-53.
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政法论坛,1997,(5):7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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