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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1.在设定民事诉讼目的时,要兼顾国家设置审判权的目的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使民事诉讼的目的合乎我国当前的实际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设定目的时,只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以国家设置审判权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没有兼顾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民事诉讼是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互动,如果二者的目的不同,则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类于同床异梦,很难做到既满足国家设置审判权的目的,又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因此,在设定民事诉讼目的时,须兼顾国家设置审判权的目的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是二者的统一。从我国目前法治发展的阶段来看,正处于从义务型社会向权利型社会转化的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人民的权利观念,需要建设和完善的是公民的权利体系,因此,国家的法律体系,应以公民权利为中心构建,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因此,维护私权,应当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对审判权的设置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都应当统一到私权保护上来。至于程序保障,那是民事诉讼的当然之义,是保障公民私权的手段,而不应当是首要目的;而解决纠纷,是保护公民私权的当然结果,如果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私权,纠纷自然会解决,如果将纠纷解决作为目的,那么民事诉讼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又有什么区别呢?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表达国家运用强制力来保护当事人权利这样一种态度。还有人从我国目前权利体系不发达和新的利益关系不断出现的角度出发,主张将民事诉讼目的定位为利益保障,如前所述,利益保障会不适当地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当事人诉权再次附属于法院强大的审判权,而且私权体系在不断完善,新的利益关系也不断地被纳入权利体系,法院可以在个案中生成权利,但是生成权利,与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私权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二者之间并无冲突。


  

  2.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体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践要求和理论成果


  

  在确立了合乎我国实际的民事诉讼目的时,应当将这样的目的及时体现在民事诉讼立法之中。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体现符合我国实践的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体现民事诉讼研究的理论成果。只有这样,民事诉讼目的的立法才会符合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践要求,并且和民事诉讼目的论实现统一。也只有在立法中体现民事诉讼目的,符合民事诉讼的实践要求,民事诉讼的实践才不会偏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可以将民事诉讼目的明确规定在总则之中,统一认识,防止司法实践在不同的目的理论下产生混乱;并使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围绕着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减少其中的矛盾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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