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践与立法的背离,使得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也使得民事司法实践趋向无序,阻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直接和间接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


  

  如前所述,由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与立法脱节,立法落后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司法实践便越过民事诉讼法,直接根据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展开审判方式的改革,这样,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被实践抛弃。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名义下,各地方法院都争相出台一些内部规定,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法院的做法是不统一的,这使得各地的民事司法实践呈现出一些无序状态,阻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这还只是一个方面,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名义下造成的法律实施的不统一,如果说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还只是间接的。在另一个方面,当法院和法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进行民事审判活动时,他们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甚至违背,就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直接损害,不仅仅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的背离,也是对自身职责的违背。


  

  可见,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其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如果三者不能实现统一,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很难得到实现。


  

  三、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的统一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至少应当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价值:第一,作为立法的方向标。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则,都应当是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而设计,因此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围绕着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因此,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可以指导立法,使其不致于偏离选定的民事诉讼目的。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旧的社会关系不断消灭,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可能会发生变迁。此时,应当在新的目的下检讨旧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适时修改,使其符合变化了的民事诉讼目的。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目的与立法相一致,在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指导下于立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在新的目的引导下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表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和立法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统一。第二,作为解释程序规范的方向标。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立法中的表述,有时候很难避免歧义;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可能由于立法的疏漏,存在空白或者相互矛盾。此时,法官在适用之时,要进行解释,而对程序规范的解释,须围绕着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解释的结果不能偏离民事诉讼目的。在社会发展,民事诉讼目的已经发生变迁之时,若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尚未来得及修改,法官也应根据当下的民事诉讼目的,来解释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使其运用尽量符合当下的民事诉讼目的,以及时因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立法和实践不致发生大的脱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来解释民事程序规则,表明民事诉讼目的的立法和实践保持一致,根据变迁后当下的民事诉讼目的来解释程序规则,表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统一关系。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从背离走向统一?我们认为,至少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