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相背离的后果


  

  1.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实践的背离,表明现有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不是生长于我国的实践,难以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从而减损了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价值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均是对国外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引进和追随。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初步阶段,这种做法不可避免。但是,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是为了解决我国本土问题的,以域外资源来研究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所提出的观点不是产生于我国的实践,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演,就很难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的问题。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由于长期义务型社会的传统,导致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不发达;建国后在公有制基础上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强调,又使得私权体系不发达,对公民私权的保障不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权利观念日益强化,加强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此种情形下,人们走进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当然,在社会公共利益不断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一部分有社会责任感的当事人走进法院,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但这是少数。此种情形下,若从我国的实践出发,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保护当事人私权,这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急需。但是,目前的民事诉讼目的论都没有抓住这一社会主要矛盾,脱离了我国实践,当然不可能正确地指导实践。


  

  例如,在一段时期内,我们强调程序保障,但是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在很多时候,即使在程序公开、透明并给予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机会的情况下,若裁判结果违背客观真实或者违背实体法的规定,仍然不能平息当事人的不满。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我们是制定法国家,在程序公正之外还有着评价裁判公正与否的实体法标准,我们又有着长期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仓卒以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为大多数老百姓不能接受。学界和法院系统内还有很多声音主张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快速审理制度等,但是在忽视实体权利体系的情况下进行的裁判,往往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倒在当事人和社会上不断积累着对法院的不满情绪,成为老百姓上访的主要原因。可见,脱离实践的理论,难以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强行以之指导实践,将会引起很大的混乱,无法获得老百姓的满意。


  

  2.民事诉讼目的的立法与理论的背离,使得民事诉讼制度未能体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也使得民事诉讼制度不能及时顺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从而减损了民事诉讼制度应有的价值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所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秩序的立场出发,并不是以维护公民私权为中心。当市场经济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候,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对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给予同等保护已经成为日益紧迫的要求,因此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也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观点纷呈,正是这种体现。即使这些观点主要以域外资源作为其支撑点,缺乏对我国实践的关注,但是至少反映了学术界顺应时势,革新民事诉讼理论的热情。与此相对照的是,不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改革民事诉讼的热情多高,民事诉讼立法却依然故我,使得理论研究的成果难以在立法中获得体现。此种情形下,理论和实践便越过立法,进行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便是这样展开的。由于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成果,因此在其影响下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难免混乱。可以说,民事诉讼立法落后于理论的发展,其间距离越大,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认识上的混乱越大,立法的制度价值遭受的减损也就越严重,不独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在其他方面也是一样。当然,只有在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理论,不仅仅是源于域外资源的理论,更是关注我国实践,源于我国的实践并且高于实践和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时,才能说没有体现理论成果的立法是落后的应当修改的立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