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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段厚省


【摘要】我国当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背离,这种背离既影响着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必须从背离走向统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体制改革等,应当关注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的统一。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目的;司法体制
【全文】
  

  迄今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基本上仍然停留在理论的推演,而且基本上是对国外不同学说观点的追随,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事诉讼目的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所呈现的图景,似乎少有论及。而且现有观点,又都是从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立场出发,少有学者考虑到民事诉讼是国家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互动与辩证统一,从而在其观点中考虑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真正目的;也少有学者考虑到国家设置的审判权是由法院和法院内的法官来具体行使这样的现实,从而在其观点中探讨如何避免或消除法院或者法官自身利益对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干扰和阻碍。因此,在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中,存在着理论、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鉴于此,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在理论、立法与实践上的统一,应当为民事诉讼改革论者所关注,否则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恐怕在实践中仍难避免被曲解甚至肢解的命运。为此,笔者作些初步的分析,期能为民事诉讼改革论者参考。


  

  一、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的相互背离


  

  1.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与立法的背离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学理关于诉讼目的的学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依次为私权保护说、维护私法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1]除以上三种学说外,目前在国外还有程序保障说和权利保障说等观点和流派。但是大陆法系诸种观点,基本上限于学理探讨,并非立法规定。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例如德国、日本、法国等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均无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直接规定。倒是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有着比较明确的表述。例如,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指出,该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法院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所谓公正地处理案件,包括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节省费用??公正地处理案件还包括确保快速和公正地处理,为案件配置适当的法院资源,同时注意应配置给案件的其他资源。[2]而美国《联邦民诉规则》之规则1规定:对于联邦民诉规则的诠释和执行,必须是为了确保公正、快速和低廉地处理每一个案件。[3]根据上述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联邦民诉规则》的规定,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解纷。但是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和美国《联邦民诉规则》之规则1同时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因此程序保障是其民事诉讼规则最为重要的价值。之2007年第4期段厚省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所以如此,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传统有关。在判例法国家,由于作为裁判依据的原则或者规则是由法官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从判例中总结和发现的,因此没有一个独立于程序之外的对裁判公正与否进行评价的实体标准,这就使得程序的公正成为证明实体公正的唯一标准,从而程序保障成为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而在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则不同。在制定法国家,由于在程序法之外有着独立地评价裁判公正与否的实体法标准,因此程序公正不是民事诉讼制度唯一的价值,实体公正也是其价值之一。我国学理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讨论,基本上是在国外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也经历了与大陆法系诉讼目的理论相似的变化,当然,也有人借鉴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正义的传统,强调应当以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目前主要的观点大致包括:(1)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兼顾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二元目的论;[4](2)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追求程序公正的程序保障论;[5](3)认为民事诉讼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特定利益的利益保障论;[6](4)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论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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