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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3.在案件管辖上做文章,依托制度排除行政机关牵制


  

  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庭受到的干扰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与法院同级的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尤其是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庭几乎不能正常审判,甚至是否受理相关案件都成问题。为解决这一困境,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们试图通过案件管辖制度,提高审级或改变管辖法院,排除行政机关的牵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几条为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们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提供了制度通道,即上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既可以以“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将下级法院不方便审理的某类案件明确为自己管辖,也可以提审或指令其他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本应由某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但行政干预很强的行政案件,下级法院也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提审或指令审理。


  

  近年来,不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如:将被告为县级政府、市(地)级政府及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等,作为中级法院所辖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将被告为省级政府的案件,作为高级法院所辖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上级法院依法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对生效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有困难的案件,由高于被执行行政机关级别的法院负责执行;对在受理、审判和执行上干预比较多、阻力比较大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超过法定期间依法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等,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自己管辖,或者指定、移交其他下级法院审判(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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