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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1.争取外围支持,借助外力促使行政机关服判


  

  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一直拥有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职能已逐步向市场转移,但社会管理职能则得到了强化,因此行政机关权力的总量并无太大的变化,权力资源大部分配置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格局一直变化不大。可以说,在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为强大的、最桀骜不驯的权力,行政审判庭要想让行政机关服判,必须具有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借助外力是行政审判庭为获取这种能力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领导的带领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出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制度[10]、向党委和人大等通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情况制度[11]、向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制度等[12]。除此之外,还通过公开审判,借助于新闻媒体报道和宣传活动,寻求民众的监督与支持。一些地方的法院行政审判庭还请求当地党委和人大出面,组织调查清理各种限制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土政策”,为行政审判工作排除障碍。


  

  2.强化系统内约束,激发内力抵御行政机关干扰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无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应仅限于“监督”“审判工作”。但事实上,不仅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通过各种“合乎时宜”的司法政策以及其他创意(这些司法政策和创意涉及人事任命、诉讼费用留成和审判工作监督等)来不断增强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向心力和有机团结[13],而且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上行下效地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乃至控制,其目的之一就是强化系统内约束,以增强法院整体的抗干扰能力,努力树立自己公正的司法形象。


  

  具体到行政审判庭的工作来说,也是如此。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一直在致力于促进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健全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科学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机制,以规范行政审判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所实施的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标准;坚持并不断完善行政案件检查和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案件质量效率通报制度;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协调沟通能力、调研宣传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裁判制作能力和抵御干扰能力[14]。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为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也纷纷采取类似的措施。如福建省高院规定:对行政案件,省内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该受不受、该裁不裁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遇行政争议无法解决时要逐级请示。山东省高院建立了行政审判综合考核制度,就干部配备、案件受理、司法建议、办案质量、信息调研、报刊宣传、理论研究、非诉执行、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对省内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与通报[15]。重庆市高院自1998年起在全市法院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每年确定一个重点评查内容,年年坚持,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予以通报,以推动全市行政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16]。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如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就明确提出“中级法院行政庭与基层法院行政庭的关系不应当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中院行政庭也不能仅仅是业务庭,还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初,行政审判庭都与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签订责任目标,从案件数量、案件质量、调研宣传、新类型案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量化管理[7]。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行政审判工作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按季通报和年度评查制,对基层法院收结案情况和案件上诉及发还、改判、维持原判情况都定期按季度予以通报。此外,该院还建立健全审判指导制度,对基层法院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方面的请示及时予以答复[17]。镇江中院为规范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司法行为,促进全市行政审判司法能力的提高,建立了行政审判工作例会制度,例会由全市各法院行政审判分管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及相关人员参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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