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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一)和合:谋求行政机关的理解与配合


  

  自古以来,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和合”倾向,其典型表现是“以和为贵”“讲求‘团结’”“喜欢‘大一统’”等。这种“和合”倾向与现代社会源自西方的冷冰冰的法权关系是相冲突的[4](145-169),而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这种冷冰冰的法权关系的产物,因此,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变异”只能申请法院为强制执行。许多法院把非诉行政执行看做与行政机关搞好关系、谋求行政机关理解与配合的绝好机会。有的法院规定由执行局受理、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相当多的法院规定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审查和执行,有些法院认为,由于“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多,需要通过非诉执行调剂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非诉执行对行政庭不可或缺,……”[7](98)。我国强调法院独立而不重法官独立,执行局和行政审判庭都只是法院这个单位的内部组成部分,不论由谁来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结果都可能有利于与行政机关搞好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统计资料显示,1989~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计2732277件,是同期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的3.3倍[8](153),并且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增长得非常快。可见我国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热心。


  

  目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确实起到了润滑行政审判庭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得许多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行政审判庭变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个别法院与行政机关“联手”设立专门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共同强制执行,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9]。


  

  (二)抗争:树立行政审判庭的权威形象


  

  近些年来,由于人们权利意识、“当家做主”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增长,越来越不满意行政审判庭原有的角色状态,不断通过舆论、人大代表会议等渠道给法院系统施加压力,要求行政审判庭有效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自产生伊始就有了追求自身地位和发展的组织驱动力,这是由人的尊重需要和归属感所决定的。当然,也不排除组织或单位中的人想通过强大其组织或单位来寻求更多的权力寻租空间的动机。不论怎样,基于上述两方面因素及其他原因,一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处境尴尬、地位不高的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努力拓展着自己的生存空间,谋求着自己的权威形象。权威从何处来?从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中来,从与强权相抗衡的勇气和能力中来,从民众的公信力中来。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和要求下,全国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努力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与配合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造自己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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