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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


黄先雄


【摘要】作为我国法院一部分的行政审判庭一直以来处于比较尴尬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摇摆不定的角色。一方面,它必须以和合的姿态尽可能取得行政机关的理解与配合,才能履行其职能;另一方面,为了有所作为以谋得一定的地位,它又必须进行抗争,通过监督制约行政机关以努力树立自己的权威形象。要改变现行境遇,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审判庭;行政机关;和合;制约
【全文】
  

  我国于1986年10月6日成立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1988年10月4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至1990年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全国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99%的中级人民法院,及91%的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1]。在这20年来的时间中,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是一个摇摆不定的角色,以至人们对其行为方式还难以形成约定俗成的角色期待。


  

  一、行政审判庭的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根据这两条,我们应该可以期待的是,行政审判庭在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前提下,以消极被动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对行政争议进行审判,通过审判,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制约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状况如何?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的人、财、物一直以来都受制于同级政府,根据汉密尔顿的观点:“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2](396),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常常对以自己或自己的下级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横加干涉,加上我国法官还缺乏强有力的地位和身份保障,使得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无法把自己塑造成为消极被动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相反,在少数案件中,“消极被动”变成了积极主动地促使原告撤诉,“居中裁判”变成了与被告联合纠问原告的局面。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本来是想通过该制度的运作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而实际上经常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必须求得行政机关的理解与配合才能正常履行其审判职能,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行政机关控制行政审判庭并为其所用的情形[3]。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自上而下一直在努力强化自己应然的角色意识,在现有的体制空间下不断地进行着角色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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