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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下)

  

  【三】执行的双重标准与落空的希望


  

  从有关行政诉讼胜诉率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很少一部分行政诉讼的原告能够取得诉讼的胜利,而在诉讼胜利之后,原告面临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考验,那就是判决执行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胜利,意味着被执行的对象是政府。在执行难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最难解决之症结的今天,行政诉讼的执行难尤其突出。


  

  在有关法院判决的效果,判决的执行上,一般司法理论认为,首先,具体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数量越少,判决的效果将会更为明显。案件被执行人的数量越多,法院越需要去对这些被执行人进行协调,而法院协调方面的能力并不比其他部门突出。其次,如果判决是由一个部门来负责执行,将比判决依靠社会民众来执行更为可靠;另外,执行部门的权能越集中,执行的效果将会更好。因为执行部门的分散会产生对不同的执行部门进行协调的问题。再次,被执行人的身份也将会影响判决是如何被执行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与法院距离的远近来判断他们自觉履行判决的情况。那些有“法律”使命或者其工作有法律色彩的机构或组织对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更为积极主动。而另外一些组织和机构,他们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自己的职能,很少和法院有什么交道,机构本身受到法院的影响非常小,而且他们也不太能够理解法院判决的理由,这样的机构和组织,他们对法院判决的履行可能就要消极、被动很多。[48]不过,上述理论是美国法学家对美国司法制度运作进行总结之后归纳出来的,考虑到该理论内生于其中的美国社会文化、政治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特征,我们不可能把这样的理论完全运用到中国司法的实践,尤其不可能完全运用于中国农村行政诉讼司法的实践。不过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理论具有的很重要的意义在于,我们讨论中国农村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时候有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一个有益的对照者。


  

  1.“我希望当官的与老百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是指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外,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生效裁判的执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裁判的,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加以强制执行的,如果行政机关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依法由行政机关本身进行强制执行;另一种情况则是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由于我们考察的重心是法院在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中所起的作用。我们这一节里所谈的判决的执行,主要是指,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我们还是来看看一位同时经历过执行申请人和执行被申请人的当事人鲁西市太谷县程心稳的亲身说法。


  

  1998年7月22日镇政府向我户征收各项费用624.15元,我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我败诉,99年3月16日送达了终审判决,镇政府申请法院对我强制执行。99年6月16日法院向我户送达了[99]太法执字第339号执行通知书,经过法院的认真计算,让我交迟延履行金及迟延履行利息209元,一分没有少交。


  

  而程心稳在状告镇政府乱收公路集资款胜诉之后,申请执行镇政府的时候,却是没有了下文。


  

  1998年5月17日镇政府通知我户交公路集资款168.27元,由于超期又被罚款55.5元,合223.77元,我对此收费不服,起诉到法院,案经一、二审判决,镇政府及村委会败诉,99年7月19日送达了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公路集资,退回罚款、公路集资款168.27元,罚款55.5元,并且由镇政府及村委会各承担40元[即160],还有申请执行费总计433.77元。[49]


  

  案件一直到程提交申请书的时候[2004年2月16日]仍然没有执行。程心稳,这位太谷县秋张镇程堤口村农民,用最朴素的语言向我们描述了中国行政诉讼执行的真实世界。程心稳的案件非常集中地表现了法院在行政执行中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法院所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双重标准。申请执行人是政府的时候,法院的执行是积极的、主动的、及时的、富有成效的;而一旦申请执行人是行政相对人的时候,法院的执行相对来说就要消极、被动、耗时、没有效率。要实现公民和国家的和平的抗辩,中立的裁判者对于目前的中国法院来说似乎仍然是无法承受之重。


  

  2.“不是执行难,而是不执行”


  

  张立广,作为程心稳的代理人,也是一位有着几百起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的农民律师,对执行难的体会更为深刻。[50]2004年11月3日,他在一封给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中描述了他作为代理人于2001年获胜的三个案件如何一直被拖延到他写信的时候还没有执行。“周德忠、周景贵两案于2001年4月27日被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鲁西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败诉,赔偿[2000年7月25日进劳教所至2001年5月17日出劳教所]298天×37,33元,合计11124,34元。因不履行,申请法院执行,可至今未执行分文;周守存一案2001年8月13日被鲁西市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决鲁西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败诉,赔偿[2000年7月25日进劳教所至2001年6月1日出劳教所]312天×37,33元,合计11646.96元。2002年3月1日太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02]西执字100号。2002年3月1日,太谷县人民法院委托西盛府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2]西执字100号。”2004年10月21日西盛府人民法院将执行卷退回太谷县人民法院,太谷县人民法院将案卷交还给张立广。两年之后,一切回到原点,失去了的是当事人的金钱、时间、精力、对于法律的期望、对于基本正义的诉求,当然可能还有对于一个基本和谐、有个人尊严社会的信心。张立广在信的最后这样写道,“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民’与执行‘官’应当一样对待。执行法官的心理不平衡,不敢面对官,不是执行难,而是不敢去执行。”张立广体会对了在行政诉讼执行中的不平衡是来自于在权利与权力的天平上,指针是不成比例地倾向权力一边的。他的希望是“执行法官坚持正义,勇敢面对官,要做到‘民’和‘官’真正一样对待。”[51]而在2006年6月,张立广为了催促法院执行该案,再次来到太谷县法院,结果在法院中被法警推撞,受了轻伤。在出现该事件之后不久,张立广在访谈中告诉我们,他已经彻底放弃了,除了手头的案件之外,他再也不接任何新的案件。[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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