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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既契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又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纲领在中国的确立,可以预见其在我国必将有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准确理解刑事和解的本质,合理配置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有效解决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王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和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364。


  

  ②王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和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364。


  

  ③比如受礼治传统的影响,对于乡土社会的民众而言,“面子”比“权利”重要得多,因此许多被强奸的妇女及其家属总是愿意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而邻里之间因日常琐事打架斗殴致伤的双方当事人也不愿意闹到法庭之上去丢面子,找人说和和并最终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的情况经常发生。


  

  ④王龙发、殿花:《妹被强暴私了搞敲诈有理变犯罪被判徒刑》,http://www.lawon. cn/fz/showone.jsp?id=9539。


  

  ⑤有关黄宗智先生提出的“第三领域”是否是对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准确表达,我国有学者持否定意见,如梁治平先生就对“第三领域”观点提出了批判,认为未能准确表达出传统中国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以下。笔者认为历史虽然是客观唯一的,但对历史的解释却可以多样化,“第三领域”理论虽只是其中之一,但对于分析介于官民之间这种中间地带的政治、经济、法律现象却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作者简介】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注释】赵娓妮.平息讼争适从习惯——晚清广东州县的诉讼解决之道.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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