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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案例4:1998年10月,刘登军被探沂镇副镇长宋洪军等人非法拘禁10天。每当晚上,他都要被拉出去“过堂”,每次都被打得伤痕累累。后来,刘登军被其父用几千元“赎”出来,写下了长达几十页的遗书,文中多次悲愤地大声疾呼:“有生之年我一定要把真相告诉全国人民!”然而,刘登军有生之年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他很快精神失常,最终服毒自杀。他年迈的老父刘振开自儿子被非法拘禁之日起便开始控告,多次坚决拒绝镇干部提出的私了。直到2000年11月,此事经新华社反映,最终引起高层领导重视,镇干部才被送进监狱(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亲属得到10万元赔偿。但因控告时间长达2年,到各级政府上访上百次,刘振开倾家荡产[5]。


  

  案例5:山东宁阳县东疏镇一村支部书记伙同其子将一村民打成重伤,当地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侦查,不让做法医鉴定。被害人告状无门,被逼接受中间人的调和,得到1.5万元的赔偿费后放弃控告,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5]。


  

  上述案例4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寻求司法救济长达两年之久,虽最终得到了一个“说法”,但为之所支付的高昂诉讼成本已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生活,而案例5中的被害人则欲求司法救济而不得,无奈之下只有放弃这条途径而被迫接受“私了”。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一旦身边发生了类似事件,人们往往会对案件的当事人抱有一种“同情的理解”,他们不会认为那些选择通过“私了”方式解决案件的当事人就是法律素质低下的、缺乏法律信仰的、非理性的。相反,那些来自于西方的、被学者们所高声颂扬的“程序正义”、“形式理性”等陌生名词对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无异于水月镜花,毫无用处:他们并非不懂法,法律在他们私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成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他们也并非没有理性,相反他们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理性,不会因为虚幻的法律信仰而去选择自己不能获得任何收益的国家法律。


  

  (三)刑事纠纷民间解决方式的局限性


  

  刑事纠纷解决中民间法对国家法的排挤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带给当事人的并不一定总是公道的、其自愿接受的结果。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各自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权力资源等等)上的差异往往导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强制,从而使其丧失公正性,比如以下案例:


  

  案例6:董子夫,男,40岁,小学文化。1997年5月10日董的妹妹被本乡农民李春田、乔书坤强奸。董子夫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滋生了敲诈他人钱财之念,经过谋划,便伙同王某、董某、王某(三人均在逃)二次分别到李春田、乔书坤的家中,以威胁手段说:“我妹妹被强奸,要私了每人拿15000元钱,否则找人崩你!”……李家和乔家亲属迫于无奈各自给董拿了钱,共计30000元。此事被他人告发,董子夫被捕归案。法律无情,2002年4月16日龙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董子夫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他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④


  

  案例7:山东省日照市一个普通农民因小事被打成重伤致残,马上报了案。开始时,办案人员称:这是故意伤害,打人者要蹲监狱的。但过了没几天,受害人再来问情况,答复就变了:“对方蹲了监狱,你有什么好处?干脆给点钱私了算了。”受害人咽不下这口气,找了律师,想继续告。就在这时,说情的亲戚、乡邻来了:“一个村里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嘛!”“再说,人家有钱,钱能通天,告到头还不一定谁输谁赢呢!”办案人员来了:“人家上边有人,你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还得交律师费,还折腾什么!”打人者的兄弟也来了:“识相点,拿了钱去治病!如果敢上告,就打断你的腿!”看到这阵势,受害农民只好答应私了。开始对方只答应赔10万元,经律师多方周旋,最终赔了20万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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