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标准问题研究

  

  5.首办责任流程制


  

  这个制度与管理学上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11]有异曲同工之妙,首办责任流程要求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规范案件交办、承办、签发、答复等程序,使每个民行检察部门、控申部门的干部了解息诉启动和终了的六个标准,并且通过轮流参与息诉工作,在实践中丰富息诉的法律理论。


  

  这五个基本制度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也是息诉复杂体系中关于制度原则的一部分,能够成为基层民行息诉工作中比较完备的工作机制,能对推进民行息诉工作的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三)建立与法院协作并向同级人大报告的二元模式


  

  有了明确的息诉标准、完整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还需要多方的协作,才能做好息诉工作。毕竟息诉服判不是单凭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的三寸不烂之舌就能够做到的,民行检察不是街道居委会,检察人员也不是居委会老大妈只能通过调节说服工作来息诉。因此,要做到息诉服判,还得从法院、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向同级人大的报告两方面着手。


  

  1.模式一——建立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作息诉


  

  长期以来,法检两家的认识分歧是民行检察案件难以开展的观念障碍。从法院方面来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独家办案、强调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使得法院难以接受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检察机关有调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实际上能否正常审查,完全依赖于被监督者的配合态度。而法院也基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推诿塞责,甚至拒不配合。


  

  再说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导致处分相对人权利的时候态度极为蛮横、手段极为粗暴,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诸如城管的野蛮执法、行政公务人员执法素质低下、处罚对象错误、行政执法合法但不合理等原因,造成民告官案件数量剧增,合法不合理的民行申诉也在增多,加之行政机关的不配合,导致息诉工作进入瓶颈,申诉人产生极端情绪、四处上访的现状。


  

  因此,在这个协作模式下,横向联合法院、地方政府的各个行政机关;纵向联合省、市、县的民行检察部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形成息诉合力,做好息诉的工作。这种方法主要由检察院牵头,联系人大法工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等机构组成息诉工作网络。利用这种模式主要解决那些涉及职能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缠诉案件。


  

  2.模式二——向同级人大报告,联合公开答复


  

  所谓联合公开答复,就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政府部门、人民监督员、乡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并让参与旁听的人员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评判。当最终大家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取得一致时,旁听人员就会主动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有时候甚至不用参加旁听的人做工作,申诉人自己就罢手息诉了[12]。


  

  这一模式增加了息诉工作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将已决和未决的息诉案件报告同级人大,发挥人大指导协调的作用,特别针对个别缠诉的案件通过人大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诉人提出的民行申诉案件进行一个公开答复,并与之前的公开听证相联系,形成一个互动整体,保证了申诉人的申诉权、知情权。


  

  (四)从根源上解决,从本质上划分息诉的标准问题


  

  民行检察息诉工作之所以难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在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规定上与法院被监督地位的规定上有出入。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范围过于狭窄,接受申诉的范围过于宽泛;第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被虚化,甚至是检察院整个监督权虚化。要解决息诉难的问题,要从根源上、本质上解决抗诉、息诉范围的问题和法检的认识误差问题。


  

  1.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范围应该扩大


  

  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抗诉的案件十分有限,而且,在实践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还介于中间地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