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问答笔录、视听资料备案。息诉法律标准最后一项,即疑难、申诉人无理缠诉类型,这类的案件未被排除于息诉工作标准之外是基于“有救济就有权利”[9]的理念。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认知到的就是“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10]。息诉工作不是万能的,对于不讲理、顽固、不接受法律、固执己见的申诉人释法、说服工作要做,但是在实际中申诉人是不会签署息诉协议书的,因为在他们看来那是让他们放弃自己的权利,也是公、检、法官官相护的手段。这类申诉人对法律存在抵触,只想通过法律来达到自己所认为的公正,而实际上并非公正的现实状况,是当前息诉工作的难点。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以问答方式来平息申诉人的激动情绪,如果有条件,至少是中级人民检察院,我们认为应该配备视听录像设备,通过文书和视听资料的留存,来对申诉人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释法说服工作,最终实现完整记录,达到息诉服判备案的优势作用。
(二)检察机关民行息诉工作的五大规章制度
之所以有“息诉五制度”,是因为民行息诉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法规在制度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使得基层民行息诉工作相对缺乏稳定性,工作往往带有较强的应急性和阶段性。而司法解释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对息诉案件工作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即《规则》第1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第13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规定,简单化、机械化、格式化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对息诉工作已经带有情绪了,致使后续的息诉工作变得尤为困难,导致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十分被动。因此首要的是要抓紧制定《民行案件息诉工作规程》。
结合我们课题组的考察、调研与现今检察机关息诉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基层民行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以下五个息诉工作制度,也是实际上具有操作性的几个工作流程:
1.息诉案件排查制
具体是由民行检察部门和控申部门联合对申诉当事人的申诉以及各级人大、政府、上级院交办、转办的所有民行申诉案件进行初审,认真摸排分析,确定是进入抗诉程序还是做好息诉工作,进入息诉工作的范围内就要根据息诉启动标准来确定申诉的案件符合上述息诉条件四种当中的哪一种,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准备,把握工作主动权。
2.案件简繁分级制
如果说初审的案件排查,是对民行部门和控申部门掌握的案件进行的进入抗诉程序还是息诉服判工作的一个初步判定,那么简繁分级制则是一个把关制度。借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简繁分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互配合的程序上的优化,息诉的简繁分级制度要求着力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和建立重点息诉案件和普通息诉案件区分的工作机制,这样方便分管检察长、科室负责人对重点息诉案件的审查把关,相对也可以分清主次,重点解决主要矛盾,这是做好息诉工作的重中之重。
3.移交法院审查制
这一制度是对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做出息诉处理的案件设立的一个保障性制度,特别是对司法解释的适用、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申诉人有不同异议的,由检察机关交由法院审查,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案件和相关法律的便利条件来达到对申诉人息诉的目的。但是确保检察院这一移交权限的问题和法院与检察院的配合,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笔者会在稍后的环节进一步阐述。
4.息诉案件听证制
相较于前三个制度来说,听证制度是一个成本比较高昂、效率相对较低的方式,但是相较于前三种所包含的息诉案件来说,能够进入听证程序的息诉案件也是相对复杂、疑难的。基本上是属于历史遗留老案、法院判决是否错误已经难以查证的案件、申诉人固执己见,将自己的愿望当成法律公正进行申诉的案件等等一些申诉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缠诉案件,这就需要公开听证,邀请招集有关人员参加,实行对立案、抗诉公开审查的方式来解决。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萌芽的势头,相对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而言,听证制度正是立法滞后期的一个黏合剂,能够快速弥补法律的空白,并且相较于诉讼而言,听证制度的推广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对公民释法、进行法治教育、推行法律、讲解法理思想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由于申诉人主观原因产生缠诉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