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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标准问题研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标准问题研究


李广辉;罗文超


【摘要】在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中有一个实务性很强的工作方式——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这项工作在处理当事人申诉案件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息诉工作,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而且还能向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当事人解释法律,实现法治的一个良性循环。现实中通过息诉服判的当事人,不论是申诉方还是等待判决执行方,都在息诉的帮助下,不必通过多次诉讼甚至多次上访等既浪费金钱又浪费精力的方法达到对判决的理解和执行,从而实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司法目的。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理念的大环境下,民行息诉工作定纷止争的高效、便民的特点更加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但可惜的是民行息诉工作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地位,司法环境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在现实中没有一个标准的操作规范,使得息诉工作停留在一个应急、随意的层次上。介于推进息诉工作的科学化、法律化进程,课题以一个实务的角度切入,结合多个检察机关的息诉经验,以息诉工作标准问题的探讨为线索,进行一次息诉工作法律问题的梳理,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一条息诉工作的法制之路,进而提出了完善民行申诉息诉案件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民行申诉;息诉标准;息诉工作;法律思考
【全文】
  

  一、绪论


  

  何为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目前学界尚未有正式的定义。在辞海中,“息”是指停止、休息的意思。据《后汉书·章帝纪》:“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1]本谓不生事扰民,后常用指调和人事纠纷。而据《旧唐书·张镒传》:“自此奴婢复顺,狱诉稍息。”“诉”意即控告,如起诉或上诉。[2]因此,息诉即停止起诉或上诉的意思。


  

  所谓民行息诉工作,指的是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以罢访息诉为目标,经由特定的工作机制,通过正确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等方式,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同时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命题的提出,民行息诉越来越多地受到检察理论和实务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在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前提是民主法治,通过民主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团结。当前,我国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仍然较多,其中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得不到公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增多,是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可否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能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占据民行监督的主导地位,但目前存在一些片面的观点,将民行检察工作扩大化、绝对化,认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职能就是抗诉,忽视了息诉工作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在民行息诉上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致使检察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研究民行申诉案件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等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的意义


  

  抗诉与息诉是民行工作的两个方面,它们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抗诉与息诉的统一性表现在,它们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它们的对立表现在,抗诉能直接地、充分地体现检察监督的特点,即民行工作“刚”的一面;而在繁琐的息诉工作中,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则体现了民行工作“柔”的一面。因此,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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